转发关于我校职工申办2009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

各单位各部门:

根据省医保局《关于申办2009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》精神,现将2009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救助申请条件

2009年度省直参保人员个人现金负担医疗费超过25000元,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,可书面申请救助。

二、医疗救助程序及注意事项

1、符合条件申请人按填报须知(见申请表)要求,认真填写《省直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》,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报销凭证原件(票据均应为2009年发生的费用,其它年度无效)。

2、领取救助金时,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;由家属代领的,须同时提供委托书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;由单位经办人员领取的,须提供单位介绍信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;被救助人已去世的,须由单位指定领取人,并出具介绍信领取。

3、个人负担现金医疗费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列入救助范围,已由参保单位或其他机构补助的,不计入救助范围。被列入救助范围的费用,25000元以上部分按适当比例支付救助金;个人负担在25000元以下部分,完全由个人承担,不参与救助。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。救助金按人员身份的不同,自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结余或保健对象补贴统筹结余中列支。

4、不能提供原始费用凭证(票据或报销凭证)或票面损毁严重的、出现违规的,不列入救助人员范围。

三、要求

1、各部门对这次救助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,认真履行告知义务,将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到本部门参保人员,确保参保人员的知情权,因此出现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问题,由各部门负责。

2、申请人将填写完毕的《医疗救助申请表》及相关凭证材料于12月23日前以总支为单位交到人事处社保科,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者由人事处统一上报到省医保局费用结算部,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个人放弃医疗救助。

联系人:杜柏权 联系电话:85717258 手机:15526853211

省直医疗保险.doc